“入赘婚”其实是后起的称呼在某些实行母系婚制的社会中汉族人所
“入赘婚”其实是后起的称呼。在某些实行母系婚制的社会中,汉族人所谓的“入赘婚”是正常的婚姻形式。但在汉族人看来,“入赘婚”当然是一种例外的婚姻形式。在汉族古籍中,有不少先秦时期的入赘婚记载。
在宋朝时期入赘婚的当事人都各有其称呼。如再婚寡妇称呼其后娶之夫为“接脚夫”或“招夫”,妇女在丈夫死后“欲纳一人为夫,俚语谓之‘接脚’”。《汉书·外戚传》记载汉昭帝的大姐鄂邑盖长公主伤夫后,私幸丁外人,后来抢女婿汉昭帝为了姐姐“不绝主欢”,下诏让丁外人侍奉公主。这就是一例寡妇招夫的例子。
此后,“接脚夫”一词便屡屡见于宋朝法律表述之中。寡妇“娶”后夫仍然是为了承继前夫的门户,因此她和后夫所生的儿女,仍然要姓前夫的姓。入赘之夫在女家中的地位须视情况而定,不过,男子自愿上门为赘婿者,和将女子娶进家门的男子,自然会大不相同,“男子为妇家撑门户,不惮劳苦,无复怨悔。”但在社会上则受到他人的极大鄙视,这一点则毋庸置疑。何况有时候入赘之夫还会受到来自妻家其他人的鄙视和排斥,且可能会因为财产继承等问题而使矛盾进一步加剧。
南宋洪迈的笔记小说《夷坚志》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:南宋淳熙年间,饶州有位叫隗伯的男子,到王小三家中做入舍女婿。由于隗伯成天“痴守坐食”,因而王家不能容忍,就时常将他赶出门外,不让他和妻子相见。
到元朝时候,入赘婚被分成四种类型:一是养老型,入赘女婿一辈子生活在妻子家中;二是年限型,双方在嫁娶之时就约定好一定年限,待到生下儿子后,儿子要追随母家的姓氏,此后生下的儿子才归丈夫家所有;三是“出舍,谓与妻析居者”,这种情况较为特殊,丈夫与妻子成家后,可以从妻族中分离出来,独立居家过日;四是“归宗者”,双方约定的年限已经到期,或者妻子去世,男子回到自己的家族中去。同时,政府也明确规定民间招赘时要明立婚书,由主婚人保养、媒妁等人画押签字,“依理成亲”。同时,对养老女婿、出舍女婿也要规定“明立媒妁婚书”。下面是一个招赘婚启书的样式:
张与巢求赘亲启
交情至旧,真如鲍叔相知;姆事从叔,欲效秦人出赘。兹盖天作之合,亦云时措之宜;欲以币交,未蒙金诺。先此行成于月老,便须请吉于星翁。所恃久要,勿嫌欲速,就尔居,就尔宿,刘郎暂入无名。从如雨,从如云,看韩揆终归厥里。献芹可愧,鉴茹为荣。
实际上,在汉族社会这样一个儒家观念盛行和夫权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中,没有人真正愿意入赘到女方家中,做一个受人瞧不起的“倒插门”女婿。女方或者是没有儿子可以养老,或者是不愿意将女儿嫁出去,因此,在某种程度上,“倒插门”女婿实际上扮演了为女方家族生养子息和变相的劳动力的角色。
典妻婚